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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原告是否需要接收法院传票

时间:2024.06.28 标签: 诉讼仲裁 办案流程 阅读:821人
律师解析: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依据国内现行法律规定,民事法院并无义务向原告方发出开庭传票
民事法院在作出开庭审理的决定之后,应该尽早地将人民检察院递交起诉状副本送达到被告人及辩护人手中。
若是涉及公开审理的案件,民事法院应该在此前至少提前三日公布相关案情、被告人姓名以及具体的开庭日期与地点。
所谓的“传票”,是指由原告方面准备、由民事法院依职权颁发用以告知被告方受诉信息的正式文书。
它是人民法院依照合法程序签发的,要求被召唤者按照指定的时间赴约,抵达预先设定的场地出席诉讼活动或者实施其他法定诉讼行径的书面指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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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若未予以明确签收,那么可以通过留置送达到期视为送达。 此外,还可以将诉讼文件实体保留在受送达人所在的居所之内,并且使用摄影或录像等技术手段,对送达过程做......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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