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你们面临
离婚这个艰难时刻之时,以下是一些关于
财产分配的建议和指导原则,愿能给你们提供帮助:
1.首先,我们鼓励双方秉承平等的原则进行
财产分割,在对待属于你们共有的财产时,你们二人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且需以公正的态度平均分割这些财富。
2.其次,我们坚定不移地强调照顾子女以及女方利益的重要性,这也是法律所鼓励和保障的相关权益。
在财富分配过程中,务必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给予适当的倾斜与关照。
3.同样重要的是,无过错方在忠诚婚姻的前提下,有权要求获得适当的补偿或
损害赔偿。
因此,在实际的财产分配操作中,我们强烈呼吁尊重并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4.公平的原则在任何时候都显得至关重要。
在这样的特殊场合,即你们正在面临离婚的困境,我们强烈倡导双方能够合理地
清算你们之间的财产利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合理。
5.最后,尊重你们自身的意愿胜过所有其他规则。
若你们在
离婚诉讼中能够达成调解共识,那么希望你们能够遵从自己内心的想法,自主制定财产分配方式。
6.然而,尽管我们如此积极的鼓励你们达成共识,但如果万不得已进入法院裁决程序,我们仍将遵循法律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及现实需要,满足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这三大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对于那些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的人,他们的权益也将会在法律保护之下得到充分体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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