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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107人
律师解析:
若医务工作者因严重失职行为致就诊者失去生命或承受重大人身健康损失,将被视为立案追索的法定补充范畴。
具体而言,以下状况可被归类为准则的“严重失职(不尽责任)”类型:
1.擅自离岗,未尽到职责的;
2.毫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为病情紧急的就诊者提供必要医疗救助的;
3.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行实验性质的医疗行为的;
4.严重违犯查对、复核制度,导致出现违规操作的;
5.在未经严格审批和授权的情况下,滥用某种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等的挥霍情况。
6.严重违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明确规定的各类诊疗技术规范、常规条款;
7.其他普遍认定的重度的失职情况(不尽责任)。
至于所谓的“严重伤害就诊者身体健康。
”则指的是造成就诊者出现严重残疾、重创、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医治的疾病,抑或是引发了其他足够严重影响到就诊者身体健康的不良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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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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