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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绑架婴儿定什么罪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87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倘若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意图进行的绑架行为,亦或是将他人当做人质实施绑架,便构成了严重的绑架犯罪。若是在绑架过程中涉及到偷盗婴幼儿的情况,亦需按照此条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换言之,若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明显目的,实施对婴儿的绑架行动,则完全符合绑架罪的完整构成要件。按照相关法规条款,针对绑架罪,犯案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若情节相对轻微,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更为严重的是,若在绑架过程中出现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导致受害人身受重伤甚致死亡的恶劣情形,罪犯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致死刑,并且还会被没收所有个人财产。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以讨债为名而实施的绑架婴儿行为都必须被认定为绑架罪,并根据实际案件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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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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