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仓储合同,其独特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这意味着,仅仅在双方达成共识之时,此合同便告成立,无需将货物真正地进行交付即可。
其次,对于保管人来说,他们必须是那些持有特定仓储设施并且从事相关仓储保管业务的人士。
再者,仓储合同是一项双向、对等且有偿的
合同协议。
这是因为,作为一个商业性的运作领域,仓储行业中的缔约双方均须尽责履行各自的给付义务——保管人负责提供优质的仓储服务,存货人则应支付适当的报酬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这点与普通的
保管合同有所区别。
关于签订仓储合同时应关注的关键要素:
第一,作为保管人的一方,他们必须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准登记,只有具有专门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
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才有资格签署这样的合同。
第二,当我们发现,合同的签署主体实际上为
代理人时,作为存货人的您,务必要对对方的
代理权进行细致审查。
第三,在制定仓储契约之时,保管人应明确知晓存货人存放在仓库内的货品为何物,力保避免存货人利用仓储企业进行
违法藏匿行为。
第四,尤为重要的一点是,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以及运输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损耗,以及承担磅差标准的具体实施法则。
至于仓储合同的
违约责任,一旦发生违约情况,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的责任。
此外,假如在
合同条款中有设定
违约金或
定金等违约责任的条款,那么,违约方必须依照合约的约定承担各类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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