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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4.09.05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61人
律师解析:
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谈判和协议过程中,男女双方都应该被公正和平等地对待,不能因为性别、身份等原因而歧视或者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应当充分尊重并保护好子女以及女方的权益。
无论是从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经费上,还是从女性的经济状况和权益上来看,我们都要优先考虑。
如此才能够保证子女能快乐成长,以及保证女性成员的财务安全。
再者,应当确保财产分配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在协商和制定财产分割方案时,我们应当深入思考每个财产的原来用途及其价值,同时也要考虑到财产分割对于未来生产和生活可能产生的影响。
最后,务必充分顾及到那些没有过错的一方。
例如,若某一方在结婚期间出现了过错行为(例如出轨迹象、家庭暴力等),那么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就应当适当照顾到这些无辜的受害方,以此来展示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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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胜才律师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

曹胜才律师,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一个可以立即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拒绝花拳绣腿。如果您想找一个什么案件都接的律师,抱歉,我们不是。我们只接离婚案件,专打离婚官司。拒绝样样通,样样松。我们深知,专注才能专业,专业才能卓越,只有专家型的律师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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