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无论是因饮酒而导致的车辆驾驶行为,抑或处于酗酒状态下的驾驶行为,保险公司均须在强制性交通安全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所规定的最高
赔偿金额范畴内,承担对
受害人生命健康所遭受的人身
损害赔偿之责。
然而唯有当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方能据此免除其应负的
赔偿责任。若驾驶人员在醉酒状态下
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或者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存在
逃逸行为,那么保险公司仅需对由此产生的
财产损失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受害人所受到的
人身伤害,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在交强险所规定的最高赔偿金额范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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