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罪名为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故意
伪造或
变造汇票、
本票、
支票、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等重要金融票证的行为。
具体来说,本罪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嫌疑人涉嫌以下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均将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处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款
处罚,最多可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
首先,其所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总面额达到了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多达十张以上。
其次,嫌疑人或伙同他人伪造、变造了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重要银行结算凭证,甚至涉及到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与其相伴的单据、文件。
另外,嫌疑人也可能进行伪造
信用卡的活动,若成功伪造出一张以上的信用卡,抑或是伪造了十张以上的空白信用卡。
2.在此基础上,如果嫌疑人的行为出现任何一种如下情况,都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受到更为严厉的
法律制裁:
首先,其成功伪造了五张以上但不足二十五张的信用卡。
其次,
犯罪嫌疑人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之和价值超过了二十万元而未达到一百万元。
再次,犯罪嫌疑人成功制造了五十张以上但不足二百五十张的空白信用卡。
最后,若存在除上述情形之外的任何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若
犯罪分子是通过伪造信用卡来实施
犯罪行为,那么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其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需要接受比之前更重的
刑罚惩罚:
首先,嫌疑人成功伪造成的信用卡数量已达二十五张及以上。
其次,其所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之和竟高达一百万元以上。
再者,该嫌疑人成功制造并保留的空白信用卡数量已达二百五十张及以上。
最后,如存在任何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