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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自首是否会影响减刑判决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对于因恣意挑衅、残忍暴行、恶意骚扰或肆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抑或是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而遭定罪的罪犯,若其能主动自首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便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自首,这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行为人为求得宽大处理,自动前往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地陈述犯下的罪行。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事处罚之下的罪犯,只要他们在服惩罚期内严格遵守监规条例,积极接受教化改造成果明显者,甚至有立功的表现,便可获得减刑的机会;
根据刑法的明示,假如罪犯在以下六种重大立功表现中的任何一种表现特别出色,也会得到相应的减刑奖励:
1.有效地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2.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举报,经过详尽调查证实为真实;
3.有重大的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变革方面的创新成果;
4.在生活或工作中照顾他人,甚至在紧急情况下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去救助他人生命;
5.在应对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时发挥领导作用,展现出突出的英勇表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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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善于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思路灵活,案件推进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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