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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既遂的判刑依据是怎样的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178人
律师解析:
收买被拐卖女性罪行,即是不怀出售之意,却将被拐卖女性收买回家的行为,它所侵害的法益主体为被拐卖女性的人身不可被贩卖的权益。
具体来说,这一罪行的客观体现便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例如永世期限,暴力,捆绑等,把被拐卖或诱拐的女性进行收购,从而进行非法购买行为。
关于这一罪名的法定处罰标准,根据刑法相关条款,整体犯罪情节轻微者,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收买者强硬收购被拐卖女性并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要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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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善于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思路灵活,案件推进速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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