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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315人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医学上的失误和过错时,我们通常将其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中医生、护士等医务工作者在开展医疗活动的过程中出现疏忽和不当操作,致使患者承受身体上的伤害,或者使治疗周期被迫增长等状况。
这种情况尚未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即使经过鉴定被判定并非医疗事故,但医疗行为的确构成错误或不足之处的现象,我们都可以称之为“医疗过错”。
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假设医疗过错与患者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那么,相关医疗机构就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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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医疗过错而言,一般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导致了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或者导致了治疗时间的延长等情形,该医疗行为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事故技...... 更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 更多>>
王晓冬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王晓冬,男,1987年9月26出生,汉族,现任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侵权案件部部长,执业律师。 教育经历:2005年9月至2009年7月,天津医科大学 医学人文科学系法学专业学习。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法学专业学习(在职研究生)。 充分运用医事法学的医法结合的优势,处理了大量医疗纠纷案件,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执业过程中,引导患者及医护人员理性维权。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使患者理解医学科学特殊属性,心理预期趋于合理。同时指出医疗机构存在的不足及依法需要改进的地方。处理的医疗案例几乎涉及全部天津市三级医院。另外也涉及黑龙江、辽宁、北京、河北、河南、内蒙、山西等省市医疗机构。累计解决医疗纠纷2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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