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就实际需求而论,
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应当依据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所公布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年度平均生活费水平来加以确定。
在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茁壮成长的大前提下,在生活无虞的双亲双方均具备承担
抚养义务的能力条件下,每个月用于孩子的最低数额必须不小于这一标准,甚至应该高于这一标准。
当
离婚之刻,倘若未直接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优于或者远胜于另一方,那么其便应该承担起大部分
孩子抚养费用;
反之,若其经济收入相较后者要少得多,那么其理应负责支付
抚养费用中的微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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