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
邓海铭律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秉持法于心、行以诚的执业理念。自执业以来被人大聘请为案件评审专家、人民警务监督员。在执业的过程中勤勉敬业,热心服务,扎扎实实地做事,尽职尽责地办案,办理过多起刑事不起诉成功案例。擅长民商事合同、刑事辩护等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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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非“告诉才处理”案件,系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物。若侵占数额较大,即构成此罪。依据法律,此罪属国家公诉,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依赖于被害人个人告诉。

1、侵占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列示的所有自诉案件中,成为唯一的一种绝对亲告罪类型。2、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都无权对侵占罪进行管辖和立案处理。若已立案,经查证确属侵占罪范畴,则应立即撤销该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自诉申请。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里面的职务侵占罪不是非得经过法定人员或组织进行告知才能被惩处。职务侵占一般都是公诉案件,流程通常有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检察机关严格审查侦查结果以及后续的起诉等环节。要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职务侵占的违法行为,国家司法机关就会马上介入处理,不需要被害人自己去司法机关告知情况。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确规定,侵占罪系属仅需被害人控告方予以审理及判决的特别诉讼案。换言之,若未得到受害人的诉求,即便涉嫌侵占之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司法机构亦无权限进行主动追查和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侵占罪为告知后方予以受理之案件。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明文规定,唯有在被害者发起申诉之际,司法机关方可对侵占罪案实施管理。若被害者未能提起申诉,则司法机关将不采取主动行动。然而,一旦被害者发起申诉,司法机关将依循刑法所规定的相关准则,并参照侵占之金额及情节恶劣程度,给予犯罪嫌疑人员适当的刑事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