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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一年后又开庭了吗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025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之规定,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利的期限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若在此期间内,针对该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环节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且未出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时,则应于期满之后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制度。在完成解保候审工作并告知相关涉案人员及相关部门关于解保决定的同时,亦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审理结果。如遇案件审理工作尚未结束或已结束但存在法定延期审理情况发生时,案件可能需要再次安排开庭。然而,若案件经过审理判定已无必要继续审理,且并无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延期审理的特殊情况存在,一年期满之后,案件通常情况将不再另行安排开庭。任何涉及案件延期审理的行动,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具备明确的理由。因此,案件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审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审理进展状况。若案件在一年期满之后仍然处于审理阶段,则可能需要再次安排开庭;反之,若案件已审理终结且无须延期审理,则一般情况下无需再次安排开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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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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