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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受害者怎么处理

时间:2025.02.24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800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四十七条明文规定,贩卖毒品一类的犯罪行为,其受害方往往并非直接卷入其中,故无法被追究涉及到的刑事责任。然而,若是受害人为在毫不知情的状况之下成为贩毒活动的工具或受他人教唆而参与贩毒,抑或是因为购买毒品而使自身遭受损害,那么这便可能牵涉到犯罪行为的策划者与执行者,这些人将会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在实践案例中,受害者有可能以证人或受害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过程中,为司法机构提供关于犯罪行为的相关信息,协助查清案件真相。若受害者因购买毒品而遭受身心上的伤害,他们或许有权要求得到民事赔偿。总而言之,贩卖毒品罪的受害者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他们有可能以证人或受害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同时也有权利要求得到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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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英芸律师

广东法申(信宜)律师事务所

梁英芸律师(联系方式:15113640883),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大量的交通事故、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等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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