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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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一般由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决定与实施。在法院作出对某位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裁决后,无需事先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然而,公安机关在此过程中可能承担着协助执行该项裁决的角色,以此突显出司法机关以及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所扮演的各自职责及其分工。

取保候审之执行并非径直交由法院负责,其具体的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所行使。然而,在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之后,法院亦有权根据一定的法定条件,向下落不明的被告方发出取保候审的命令。此乃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规定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并尽可能地减少对被告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通常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决定取保候审。 检察院在决定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确保取保候审不会对侦查工作造成妨碍,并且犯罪嫌疑人不会逃跑、串供等。同时,检察院也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以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采取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不是不需要审判机构批准的。公检法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公安局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可以决定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等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审批主体会随着案件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在侦查阶段,公安部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如果公安部门评估后认为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可以直接批准取保候审,而不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但是,如果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在审查起诉时取保候审,那么就需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