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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情形包括哪些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逃逸行为的认定,通常符合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前提下,事故责任人选择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了事故现场;
其次,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宣称自己对此类事故并无过错,那么他们可能会直接驾车离去;
再次,若交通事故当事人被怀疑存在饮酒驾驶或无驾驶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在其报案后却未能完全配合现场等待处理的义务,甚至弃车离开现场后再行折返回来;
另外,事故责任人虽然已经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却不曾向警方报告此事并且毫无理由地离开了医院;
继续来看,有些事故责任人虽然也将伤患送至医院,但是在此过程中毫无缘由地留下虚假姓名、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后便毅然离去;
还有些交通事故责任人在接受相关调查时,选择逃避躲藏起来;
最后,尽管事故责任人已离开现场且毫不承认曾经发生过此类交通事故,但是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应该了解到这起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
在经过详细而充分的协商但仍然无法取得共识,亦或是在未经商榷就付出的赔偿金额显然不足情理之际,倘若交通事故责任人在离开现场之前并未留下个人真实信息,同时又有充足证据证明其选择强制性离开现场的话,那么这些因素皆可以被视为认定为逃逸行为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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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逃逸的主要情形有: 1.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 更多>>
  • 肇事逃逸的主要情形有: 1.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 更多>>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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