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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七岁孩子的手机能否随时要回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234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年满七周岁的幼童而言,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该年龄段所进行的各类民事法律行为,应在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下得以实施。
然而,若是该类幼童针对特定事项自行做出决策或执行了民事法律行为,不论其是否仅得益于此种行为,均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若将手机送予此类儿童,则这样的行为即属无效,手机的所有权自始至终未曾发生任何变动,因此赠与人依然拥有随时取回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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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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