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更为精确地被定义为
顺序履行抗辩权,这指的是当双方签订的双务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顺序规定时,作为后履行方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有权在先履行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其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前者的履行请求。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具体效力,可以总结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具有暂时性的阻碍请求权行使的特性,即对先履行方要求后履行方履行义务的请求而言;
其次,尽管由于行使
不安抗辩权而导致先履行方暂停履行自身义务,但后履行方仍然依然享有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拒绝接受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
最后,如果通过采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拒绝
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发生,那么这并不构成
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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