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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应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4.09.06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52人
律师解析:
在合同缔结之过程中,若有任一一方违背了其所依据的诚信原则所确立的各项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陷入对于信赖利益方面的损失境地,那么该一方必须肩负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种责任既可能发生在缔结合同时期,也有可能在合同已然建立且生效之后。
换句话说,它主要针对的是在签订合同时所依法担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行为,即由于这些违约行径而给对方带来了信赖利益方面的损失,因此理应对此付诸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实际上属于一种通过补偿来修复被损利益的民事责任范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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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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