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
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现担任多家企事业机关单位及行业协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有建树,熟悉刑事案件辩护流程与技巧,注重理论与判例研究,主办了大量复杂、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有较多撤销案件、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缓刑成功的案例。办案风格认真、严谨,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以精湛的专业技能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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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中,所谓的立功行为,主要是指那些已经犯下罪行的罪犯,在事后能够积极地协助司法机构逮捕同伙,或者为破获案件提供了关键性的线索,又或者做出了其他有助于司法程序顺利进行且具有重大价值的贡献。这样的行为,可以使得这些罪犯的刑事责任得到减轻乃至部分或全部赦免。然而,对于这种所谓的“立功”,我们必须要严格审查其行为的主动性、真实性以及实际效果,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真正有利于司法公正。

行为人立功赎罪可以结合立功的四个要件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是犯罪行为人,并且发生在终审判决生效前,行为人实施了立功的行为,比如说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等,此时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行为人构成立功。

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