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医疗事故责任的构建需满足以下基本要素:
首先,
医疗机构或者该机构的在职员工在责任意识上应当存在失误;
其次,医疗机构及
从业人员存在违反相关
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情况;
再次,实际中必须产生了人身受到损害的结果出现;
最后,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所实施的过失行为需要与因之导致的
人身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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