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业务中存在以下潜在风险因素:
首先,相对于
上市公司,出质
股权所处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对股权质押的
法律效力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力;
其次,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无法直接反映其股权价值,因此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评估。
常用的定价方法是净资产法则,然而这个方法只能反映当期的净资产价值,对于未来股价变化并不具备预测功能,这使得用此种方法评估的结果可能不够精确和时效,并且需要依赖于企业财务报告的精准度以及时效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非上市公司并不会主动公开它们的财务报表,因此我们获取到的信息往往不够全面和实时;
另外,由于非上市
公司股权公开交易的途径有限,这同样会给股权质押价值的稳定带来隐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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