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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身体欠佳,丈夫有抚养义务吗

时间:2024.11.28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838人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均负有相互抚养的强制性义务。
在特定情形下,如其中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抚养责任,需承担抚养责任的另一方有权向其追索抚养费用。
同时,这种互相关怀治愈之道的婚姻之爱始于合法有效的婚姻缔结,直至合法有效的婚姻解除之际而终结。
若不幸发生离婚事件,女方将无法继续强求男方履行抚养义务,但可依据实际情况申请男方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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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广俊律师

重庆理钦律师事务所

徐广俊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理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等相关证书。 徐广俊律师曾为多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多家企业定向增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徐广俊律师擅长公司类、合同类、证券类、婚姻家事、保险类相关法律业务,在公司创设、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设计、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公司投融资业务、合同制定与审核、企业改制、尽职调查等方面有深入研究;在婚姻家事纠纷、保险理赔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普通民事诉讼方面有独到见解;在非公众公司融资、企业挂牌上市法律服务、股权争议纠纷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曾在多个公司新三板挂牌、IPO、并购重组及融资项目中作为中国境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徐广俊律师熟悉国家有关公司企业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对境内资本市场运作相关法律问题具有深入的了解,在民商事诉讼方面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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