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合同尚未正式生效之前,关于预定
订金能否予以退回的问题,取决于具体情形。
若双方约定的为立约
定金制度,则在因
当事人支
付定金后,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启动的情况下,预定订金将无法获得偿还;
然而,在遇有对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如期展开时,可以要求索偿双倍等额的订金;
而当双方约定采用的是违约定金制度时,由于合同尚未正式建立,不存在任何的
违约行为,原则上,订金可予退回。
关于定金的金额,应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即不得高于主协议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同时,实际支付的定金金额超出或低于约定金额,均被认定为已变更了约定的定金金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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