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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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若
当事人仅为
公司股权的部分实际
出资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隐名股东”,而非法律意义上的正式股东,那么他/她将与公司并不具备法律层面上的权益和义务关联。
在此种情况下,他们无法直接向公司索取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不能直接向相关企业提出相应的请求。
然而,隐名股东仍然有权代表自身对公司的
债权人之地位,向公司发起
代位权诉讼,只要此案
胜诉,他们依然有资格在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内向公司索要股息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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