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诸多城市中,明确规定禁止物业公司采取一切形式来收取装潢
保证金,亦即通常所称的“装修押金”。
然而,在当前的环境之下,收取装修押金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用以制约装修作业及装修业主的行为举止。
因此,许多情况下,收取装修押金已逐渐成为一种常态实践。
就收取装修押金的操作流程而言,一般可分为两种主要模式。
首先,亦可称之为向业主的直接收取,在此模式下,业主被赋予对其所选装修公司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职责;
其次,另一种选择是从装修公司处收取,若在施工过程当中,发生了损毁物业设施设备,或者给其他住户的生命、健康乃至财产造成了损失等情况,届时相应的修复费用、
赔偿金额即可从押金中予以扣除,从而达到约束装修公司行为举止的预期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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