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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矿山承包的收益应归谁所有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015人
律师解析:
在农村地区,矿山承包所产生的利润属国有资产,私人无法进行私自拍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水流及海洋领域均为国家所有,仅有国家才具备对这些资源进行发包的法定权限,而合法取得矿山承包权之后所带来的收益,则归属纳税人所有。
其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事宜,我们鼓励采用家庭式承包方式,但对于不适宜采用此类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政府部门将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形式以确保承包权利公平公正。
此外,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依然不变,承包者不得擅自转让或买卖。
对于尊重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并遵守诚信原则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强调指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剥夺或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承包土地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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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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