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从
主观故意层面分析。
故意伤害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存在主观恶意,
行为人希望或放纵自身的行为给他人带来身体健康上的损害。
寻衅滋事罪则属于故意寻衅滋事的范畴,行为人意图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
公共秩序,最终导致该类场所陷入严重混乱状态。
其次,进一步对比两者在行为侵犯对象方面的区别。
特定的故意
伤害罪的
受害人为明确且固定,而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对象往往是随机且不定的。
再者,从客观行为层面加以研究。
寻衅滋事罪犯通常因为各种微不足道的事件或者无任何缘由,随意对他人进行攻击,其动机仅仅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感,以无事找茬为名,以毫无道理可言的借口随意对他人施暴。
相比之下,故意伤害罪在行为人实施侵害手段时,明显带有一种欲伤害对方的倾向性,对他人的伤害行为并不具有随意性。
最后,结合两种犯罪所涉及的客体情况进行剖析。
故意伤害罪所针对的客体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非他人的生命权或其他各项权益,因此侵犯的客体较为单纯。
然而,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客体相对较为繁复,既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也有可能涉及到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尽管如此,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仍为主导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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