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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有何不同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184人
律师解析:
首先,从主观故意层面分析。
故意伤害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就是存在主观恶意,行为人希望或放纵自身的行为给他人带来身体健康上的损害。
寻衅滋事罪则属于故意寻衅滋事的范畴,行为人意图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公共秩序,最终导致该类场所陷入严重混乱状态。
其次,进一步对比两者在行为侵犯对象方面的区别。
特定的故意伤害罪受害人为明确且固定,而寻衅滋事罪的侵害对象往往是随机且不定的。
再者,从客观行为层面加以研究。
寻衅滋事罪犯通常因为各种微不足道的事件或者无任何缘由,随意对他人进行攻击,其动机仅仅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感,以无事找茬为名,以毫无道理可言的借口随意对他人施暴。
相比之下,故意伤害罪在行为人实施侵害手段时,明显带有一种欲伤害对方的倾向性,对他人的伤害行为并不具有随意性。
最后,结合两种犯罪所涉及的客体情况进行剖析。
故意伤害罪所针对的客体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非他人的生命权或其他各项权益,因此侵犯的客体较为单纯。
然而,寻衅滋事罪所侵害的客体相对较为繁复,既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也有可能涉及到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尽管如此,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仍为主导侵犯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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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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