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涉及到尚未分割的共有房地产,双方
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来分割;
倘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诉诸于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婚姻关系终结后的夫妇两人共有的房地产价值和
产权归属问题,若双方未能做出共同认定并达成共识,则此类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会按照下列规范性规定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一)假如双方均主张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并且都愿意进行公开竞价以获取所有权,届时应予以批准;
(二)若是其中一方主张房地产的所有权,而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将依据市场价格对该房产做出评估,那么获得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
(三)假使双方均未提出主张房地产所有权的请求,那么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会负责拍卖或出售此房地产,并基于所得到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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