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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4.07.1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在此次事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而非其他主体。
对于已构成医疗侵权行为的责任人,应同时追究。
然而,若身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亦须负责任。
倘若患者及其近亲未向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以执行符合医学治疗原则的诊疗手段,又或是医务人员在挽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这类紧急状况下已尽力履行合理的救治职责,医疗机构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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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韬律师

福建坤江律师事务所

林文韬律师林文韬,男,汉族,现为福建坤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参与了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仓山 区人民法院、福州晋安区法院、建瓯县、光泽县、政和县、长汀县、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近百件诉讼案件,胜案率及辩护效果均得到了当事人认可及表扬,既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学识又有实战诉讼经验和基层法律工作锻炼 擅长刑事辩护、刑事会见、诈骗罪、交通事故犯罪、信用卡诈骗、人身伤害侵权、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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