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次事件中,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
医疗机构,而非其他主体。
对于已构成
医疗侵权行为的
责任人,应同时追究。
然而,若身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存在过失行为,亦须负责任。
倘若患者及其
近亲未向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以执行符合医学治疗原则的诊疗手段,又或是医务人员在挽救生命垂危的患者这类紧急状况下已尽力履行合理的救治职责,医疗机构则无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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