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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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罪中,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恶劣情形通常包括以下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首先,存在预先谋划或者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其次,在实施过程中运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再者,如果是在公共场所或者针对某一特定的人群进行的侵害行为;还有就是针对诸如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孕妇等弱势群体的暴力侵害;最后,该种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与影响。

故意伤害致死的严重情节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因素。一般来说,如果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比如使用特别危险的工具或者对被害人进行长时间的折磨,那么就属于严重情节。此外,如果伤害的部位是关键部位,比如心脏或者头部,那么也会被认为是严重情节。预谋性、在公共场所作案导致恶劣社会影响,及多次或多人伤害行为,这些因素也会加重犯罪的严重程度。总之,这些因素共同体现了犯罪分子的高度恶意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关于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问题在涉及抢劫行为的案件中,致人死亡的情况通常被视为结果加重犯。在此类犯罪活动中,罪犯所面临的处罚通常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若导致受害者身受重伤甚至丧命的,被告人将可能面临起刑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

关于绑架罪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律责任判定问题在原先的刑法体系下,将绑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节作为绑架罪法定刑提高的重要依据,仅将之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即绑架罪,并适用于相应的法定刑加重情况。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导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造成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司法实践中,致人死亡的情况会大幅提高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严重危害行为的制裁。死亡损害非常严重,法律明确将其视为结果加重犯,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