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
买卖合同,并且使用其
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购置房产的首付款,同时,他/她也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在
结婚后,双方为了购买这套房产而投入的
共同财产被用于偿还那笔贷款,而该不动产正是登记在当初支付首付款的那位人士的名义之下。
那么,当这类情况发生在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时候,关于这份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
当事人需要在法院的帮助下进行友好协商。
然而,如果经过充分的商讨与沟通,双方仍然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将有权裁决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权归属于
产权登记一方,至于尚未偿清的那部分贷款,则被归类为产权登记方的
个人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在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所附带的财产增值部分的权益,则会由产权登记方无偿地赋予另一方。
在进行补偿的过程中,补偿数额应当根据产权登记方在婚内共同
偿还贷款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价值增长额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