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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供楼,离婚时如何分配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144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一方在婚前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且使用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购置房产的首付款,同时,他/她也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
结婚后,双方为了购买这套房产而投入的共同财产被用于偿还那笔贷款,而该不动产正是登记在当初支付首付款的那位人士的名义之下。
那么,当这类情况发生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时候,关于这份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需要在法院的帮助下进行友好协商。
然而,如果经过充分的商讨与沟通,双方仍然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将有权裁决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权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至于尚未偿清的那部分贷款,则被归类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在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所附带的财产增值部分的权益,则会由产权登记方无偿地赋予另一方。
在进行补偿的过程中,补偿数额应当根据产权登记方在婚内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及相应的财产价值增长额来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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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婧律师

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

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湖北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2016年进入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具有较为丰富的律师从业经验。所擅长业务领域: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经济纠纷、刑事辣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企业法律顾问。娴熟的办案技巧,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负责的办事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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