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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44人
律师解析:
关于身份证件被他人盗用签署合同时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在法律层面上,我们将这种身份被盗用的情况分为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形是该第三方在事前已经明确指示或事后予以书面确认这一未经其本人同意的合同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所属公司的第三者是对这一行为毫不知情还是坚决地予以否认,其所产生的后果都将由签署虚假合同的冒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而对于另一种情况,即如果冒用在情节较为恶劣且涉及到刑法范围内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而追究该行为责任人刑事责任
如果这位行为人以非法手段窃取并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来签署合同,并且因此获得了数额相当庞大的金钱利益或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很可能会被怀疑构成合同诈骗犯罪,此时可考虑前往公安部门举报这一违法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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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咏梅律师

北京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

康咏梅律师,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曾长期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多家私企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建立完善法律事务体系,对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劳动人事合规问题、应收账款问题、股权/合伙纠纷、合同纠纷等均有丰富的处理经验;执业以来办理了叁佰余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侵权纠纷、离婚家事纠纷等。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诉讼业务 1、债权债务纠纷(如货款催收、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2、劳动纠纷、工伤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 3、离婚家事、继承纠纷、家族财富传承等; 4、刑事案件会见、开庭、风险防范; 二、非诉法律服务 1、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2、重大合同谈判等非诉争议业务。 3、出具法律意见、离婚协议等。 4、专项法律服务如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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