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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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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4 · 2360人看过
导读:合同诈骗犯罪涉及侵犯他人财产权,通过伪造事实或隐瞒真相在商业协议中骗取超过2万人民币的经济利益。犯罪客体包括合同方财产所有权及市场秩序,表现为在合同签订与执行中欺诈诱导他人。任何具备责任能力的合同当事人,无论年龄,如为主导犯罪,皆可构成。犯罪主观上需为故意,目的为非法占有。
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实践中,假冒他人签署商业协议,并随此而非法获取对方的经济利益超出2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受到合同诈骗犯罪的影响。

这种犯罪类型,即是为了侵犯和剥夺受害者的财产权益,采用一种欺诈手段,通过制造伪造的事实或是隐瞒真相的方式,以此在合同签定或者执行过程中,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并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定性为犯罪。

合同诈骗罪的完整构成要素有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犯罪的客体构成相当复杂,不仅仅涉及到作为受害方的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也对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造成了破坏;

其次,从客观角度分析,这种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是在合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以编造虚假事实、掩盖真相等行为,诱导对方当事人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决策,从而非法获得他们的财产;

第三,从犯罪主体来看,任何人只要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本罪,而且,由于这是一种在合同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犯罪,因此主导犯罪行为的主体通常是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

最后,从犯罪的主观因素上考虑,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其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签署合同的有啥后果

1.若某第三者在事先赋予行为人授权或通过事后形式表示认可该份合同,那么以该第三者名义签署的合同即可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然而,当第三者对此事件全然无知或是坚决否认曾经授权给行为人时,那么所有的法律和经济风险都将由冒名顶替的个人来独自承担。

2.若某个个体在未经真正拥有姓名权之人的许可下,伪装成他人的身份签订合约,并且程度严重到需要考虑刑事指控的话,那么此举便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从而致使冒犯者必须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刑责代价。

倘若行动实施人因此伪造身份签订合同而获得了数额较大的财富,或者存在其他极为严重的情节,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这时可向当地警方进行报案以便处理相关事宜。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益。该犯罪通常是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来达到其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目的,且数额须超出两万元人民币。具体来说,犯罪客体主要涵盖了合同各方的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其表现形式则是在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采用欺骗性的手段误导他人。值得注意的是,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不论年龄大小,如果在犯罪活动中起到了主导作用,都有可能构成此罪。而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其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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