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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何撤销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包括当某些当事人在签署合约之后又发生反悔的情况时,合同双方也有权就相关事宜展开积极的磋商。
若经过悉心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他们将会请求司法机关介入进行民事诉讼处理。
由此我们做出相应的判断:
首先,被征收人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拥有者,其自然享有与拆迁小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
其次,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除非出现法定的可撤销或无效的特殊情况,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撕毁协议而予以反悔;
最后,作为拆迁方和被征收者,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着补偿方式、补偿数额、安置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关键条款,来签订一份完备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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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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