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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时间:2024.07.1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阅读:1199人
律师解析:
订立合同并非绝对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呈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商议和签署合同时,可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口头形式或其他任何能够使所载内容得以直观传达和理解的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指那些能够通过有形的介质记录和展示所载信息的载体,例如纸质文件、数字文档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具备随时援引查阅功能的媒介。
值得注意的是,尤其是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用和查询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与纸质文件同等有效的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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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尧虹律师

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现任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法、税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刑事辩护。执业5年来,独自处理多起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一直把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从减少经济负担与减少法律风险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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