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订立合同并非绝对要求采用
书面形式呈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当事人在商议和
签署合同时,可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口头形式或其他任何能够使所载内容得以直观传达和理解的形式。
其中,书面形式主要指那些能够通过有形的介质记录和展示所载信息的载体,例如纸质文件、数字文档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具备随时援引查阅功能的媒介。
值得注意的是,尤其是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调用和查询的数据电文,也被视为与纸质文件同等有效的书面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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