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供货合同里
法人是否担责分情况。
通常,公司是独立法人,用全部财产承担
合同债务,法定
代表人正常履职不担
连带责任。
2.特殊情况法定代表人要担责。
若其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像挪用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就需担责。
3.若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中明确为债务提供个人
担保,同样要
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小李签订了供货合同,后因
经营不善,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小李支付货款。小李要求小朱承担连带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履行
职务行为,个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小李觉得小朱曾将公司部分资金挪到其个人账户,小朱应担责。
案情分析:1、通常而言,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供货合同
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正常履职时个人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若小朱无特殊行为,其代表公司
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付款连带责任。
2、若小李能证明小朱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如确实将公司资金挪到个人账户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小李的利益,那么小朱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若合同中明确小朱为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小朱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