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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这种情况能否申请离婚

时间:2024.08.1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39人
律师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存在争议或问题,解除婚姻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
通过合法途径,双方当事人可选择采用协议方式达成离婚共识,亦或是诉诸于法律手段寻求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当以诉讼方式进行离婚时,法院则会从诸多因素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之间感情是否彻底破裂而做出离婚与否的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若有以下列举情况之一者,法院在竭力调和无果后必须批准离婚申请:(一)犯重婚罪或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
(二)在家庭生活中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配偶及子女、抛弃家人的行为;
(三)长期沉迷于赌博、大量吸毒无法自拔;
(四)由于感情关系疏远久未谋面甚至达到连续两年以上时间;
(五)另外由于其他原因触发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严重影响到婚姻质量并无法挽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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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亮律师

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吴小亮律师多年来致力于离婚、第三者财产返还、恋爱同居析产、继承、遗赠、家族财富规划及企业传承等专精业务的研究与处理,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最优的法律服务方案。善于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特殊性,为客户设计针对性谈判思路或诉讼策略,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拥有其独到的见解与方法,尤为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 在无锡乃至江苏各地均有大量成功案例,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好评与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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