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公司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界定的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界定的

时间:2025.02.24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389人
律师解析:
私自分配罚没财产的犯罪罪行,是指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执行机构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不按照正常的国家机构财产收支程序,而是以单位为名目对应当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产进行集体的私人分配,且这些分配行为达到了一定金额标准,这样的犯罪行为被视为“私分罚没财产罪”。
对于该种犯罪行为,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这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责性质和廉洁程度;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犯罪行为实施者无视国家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公然对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产进行集体的私人分配;
再次,这种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基本上都是有组织性的单位,而非个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而言,这种犯罪行为实施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必定是抱有明显的故意心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胡建平律师

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

胡建平,河南盈冲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河南省律师协会新型犯罪专业委员会执委,信阳市律师协会监事,信阳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民商事诉讼律师,信阳市仲裁委仲裁员。2002年执业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刑事辩护经验,擅长经济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案件、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创办信阳唯一一家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多年来致力于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经办多起社会影响重大的要案,为多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帮助他们获得无罪释放,并使数百名被告人得到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在民商诉讼领域,在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和工伤等人身损害、工程建筑等民商诉讼案件,均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和很高的胜诉率。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