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的包含内容应当不少于以下六大部分:首先是招标方的正式名讳以及其办公场所的具体定位;
其次,需要详细描述此招标项目所涉及到的核心业务领域及投入规模限度;
第三部分,是对此次项目所需经费的财政支持和筹集方式进行明确说明;
接下来,要注明招标项目的实施场地及其预计完工时限;
在第五部分,要详细列出获取相关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渠道和时间设定;
最后,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相关费用及金额做出明确规定。
当然,在此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对潜在
投标人的资格认证要求,这才能
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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