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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否应包含婚前财产

时间:2024.08.2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所谓的“婚前财产”,乃是指婚姻缔结之前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已获得之财产,通常属性为个体财产。
在亲属关系破裂导致诉诸法律离婚之际,此类个人财产通常是排除在财产分割之外的。
然而,若夫、妻双方对于婚前个人财产有着特别之约定,这类约定将对彼此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此约定中,如果明确表示了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或部分共有,那么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这些约定将成为划分相关婚前财产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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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杰律师

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王敏杰,忻州专职律师,2008年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秉承“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于为客户提供重大疑难诉讼(刑事辩护)及商事仲裁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帮信罪、掩隐罪、诈骗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名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合规、公司股权、建筑施工、房产纠纷等领域具有丰富而独到的实务经验。先后代理过多起刑事、交通事故纠纷、劳动工伤争议、借贷合同纠纷、劳务分包纠纷、建设工程纠纷、房产纠纷等案件,凭借全面扎实的理论功底、沉稳细腻的执业经验、精湛的语言文字表达和敏锐独到的法律意识,对承办的案件细致严谨、精益求精,受到业内同行和众多当事人一致好评。 执业期间代理的典型民商事案件有: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忻州市忻府区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晋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山西晋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山西省五台山万佛洞真容寺管理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案、山西振越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绥德县保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工程纠纷案、保德今凯瑞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案、贾某某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案、南某某诉首旭(深圳)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案、马某某诉忻州市实验小学劳动争议案、刘某某诉忻州市兴达劳务派遣公司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泰安煤业有限公司工伤案等。 执业期间辩护的典型刑事案件有:赵某某寻衅滋事案(检察院不起诉结案)、史某某故意伤害案(判处缓刑)、徐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齐某某涉恶强迫交易、逃税案(获从轻处理判决)、黄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从轻处理判决)、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李某某抢劫案、冀某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死缓)、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田某某故意杀人案、孙某某故意杀人案、冀某某故意杀人罪、邓某某招摇撞骗案、降某某制造毒品案、岳某某贩卖毒品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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