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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关于销售假药罪之认定基准通常有四项要素:首先,其成分中含有的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当得到严格控制;
其次,药品本身不能达到标示的有效含量,这极易对病人延误病情产生不良影响;
再者,药品的适用病症或功能性能主治范围需要在一定限制内进行标注,否则也将严重误导医护人员;
最后,如果药品无法提供标注中所表明的急效所需的活性成分,那么这种情况也是被纳入构成销售假药罪范畴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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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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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具体标准如下: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销售的药品中含有超过国家标准的毒害物质,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可构成销......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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