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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承包合同因“挂靠”行为被认定无效,谁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时间:2025.04.03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定义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涵:首先,就某项工程而言,若由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并作为总承包商的承包方由于合同效力问题导致其实际施工行为无法得以有效执行的情况;
其次,若该承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选择与另一方签订了非法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合同,并且由此造成了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情况,均可视为具有实际施工作业的个体。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工程分包涉及到出借资质的相关事宜且由挂靠方与发包方达成的协议为无效合同时,便无法依据此种情况向发包方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然而,依据客观事实所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挂靠于该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员仍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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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洋丽律师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陈洋丽律师,天驰君泰杭州分所律师,2015年加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在民商事诉讼纠纷、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法律顾问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的专业领域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其他民商事纠纷。执业期间,曾为多家建设集团公司、房产公司、政府金**司等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业绩: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丹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代理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水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为济宁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安徽某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某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利旗下投资公司合作设立基金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为浙江某科创园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作运营科创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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