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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买卖合同成立需具备哪些要件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968人
律师解析:
关于土地买卖合同成立所需满足之条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首先,协议双方需要以合同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在此过程中,双方需确保在签署姓名、盖上公章或按捺指纹前已经履行了各自的主要责任及义务;
其次,当合同签署完成后,只有在所有签约方同时在合同文件上签章或者按指纹确认时,此份合同才算真正意义上的成立;
最后,若有任何特定合约规定之外的要素需要满足,也同样视为本合同的有效达成条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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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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