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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能否直接收缴罚款

时间:2024.06.13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处罚 阅读:876人
律师解析:
施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收取罚款,原因在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行使罚款决定权的行政单位必须与负责收取罚款的机构实行职责分离的制度。
因此,作为当事人,我们有义务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依照指定的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罚款,以确保款项能够顺利到达国库。
同时,银行也须依法接受罚款,并且应将这些款项直接上缴至国家的财政金库中,这是其法定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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