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利用虚
假离婚证明以获取贷款
并购买的房屋中,通常情况下该房产依然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
由于
离婚证书具有欺骗性,因此夫妇之间的法定婚姻关系实际上仍未解除。
在此前提之下,应当将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时产。
然而,若该房产是由单方使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
出资购买,或者是由某位家长以其名义进行出资购买并且
房产证件仅记载了某一方姓名时,那么这处房地产就应当归为购买者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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