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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时间:2024.08.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在现行法规中,定金合同被视为实践性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建立不仅要求双方对某些事宜达成共同的意识形态认知,并且真实实施了定金的实际交付过程。
反之,仅仅存在设立定金的共识但缺乏实际的定金交付行为,这样的定金合同将无法得以确立,与此相随的定金债务也将不会产生。
实践性合同,又被称为要物合同,它是相对应于诺成合同这类只需双方达成意识形态一致就能够生效的合同类型的概念。
这里所谓的及时给付的标的物,可以看作是实物或者其他现实性的实施步骤,只有当这些环节都顺利完成后,合同才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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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律师

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法律事务部主任, 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第三届宁波政府立法志愿者,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启泰法律服务团队执委。 目前主办各类民、商事领域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商业账款清收及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建设(劳动、知产、制度、数据等)等。 执业以来,始终秉持“用心尽责、无愧客户所托,诚实守信、严守律师职操”理念,以真诚、严谨、高效的态度服务好每位委托人,认真对待每个委托案件,量身打造解决方案,助力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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