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总
承包合同的具体履行过程中,总
承包单位依法享有将自身承担的部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和能力的单位来实施的权利,然而,这种情况必须先得到建设方即发包人的明确许可和认可方可实施。
此外,承包商对外分包的标的仅限于非关键性的非主要结构性部分,且被分包方同样必须具备与本次分包业务相符的相应资质级别。
为了
保证工程质量和规范施工秩序,业主有权限制承包商进行分包的次数,并严禁承包商对已经分包出去的业务进行多次再次分包的行为。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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