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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2024.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469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倘若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行为已然造成了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侵害时,那么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所谓无效合同,乃是指那些尽管已经依法成立,但是由于严重缺乏应当具备的有效要素,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便不能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给予该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并且从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上的无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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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玄律师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

宋玄,民商法法学硕士,现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包括民商事法律纠纷、经济纠纷、合同审查、商务谈判、劳动争议案件等。宋玄律师具有丰富的谈判技巧及律师执业经验,执业以来,坚持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多次以非诉方式帮助客户及时化解纠纷,减少客户诉讼成本。目前业务专长及擅长领域涵盖:公司业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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